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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3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丁振付诉被告赵静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振付,赵静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民初1073号原告丁振付,男,1952年5月3日生,汉族,住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吕学军,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静宇,女,1993年5月20日生,住保定市易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负责人高力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会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振付诉被告赵静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就赔偿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3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振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雅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