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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代智与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智,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52行初58号原告李代智,男,194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41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8290-4。法定代表人李春燕,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伍家良,男,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林洁,男,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原告李代智诉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代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代智承担。审 判 长  周中奎审 判 员  彭科生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