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3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德田与徐成宏、吴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田,徐成宏,吴成旺,刘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3民初1176号原告黄德田,男,地址:新县被告徐成宏,男,地址:新县新集镇被告吴成旺,男,地址:新县新集镇被告刘燕,女,地址:新县新集镇本院在审理黄德田徐成宏、吴成旺、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田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田撤回起诉。审判员 扶元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