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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3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德田与徐成宏、吴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田,徐成宏,吴成旺,刘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3民初1176号原告黄德田,男,地址:新县被告徐成宏,男,地址:新县新集镇被告吴成旺,男,地址:新县新集镇被告刘燕,女,地址:新县新集镇本院在审理黄德田徐成宏、吴成旺、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田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田撤回起诉。审判员  扶元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