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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巩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1908号原告:巩某某,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案审理原告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巩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巩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巩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伟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