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巩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1908号原告:巩某某,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案审理原告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巩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巩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巩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伟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