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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行审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与赵伟坊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赵伟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26行审182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邑县。法定代表人宋汉银,局长。被执行人赵伟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赵伟坊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030号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030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仲村镇驿头村东占用本村集体土地9360平方米(折合:14.0亩)建鑫岭塑业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360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3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非法占用其中的936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97200元。后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第一、三项。本院认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030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030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对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030号决定第一项,由平邑县仲村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三、被执行人赵伟坊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1972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玲审 判 员  吴开峰人民陪审员  林士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