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3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廖某某申请执行崔某山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崔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17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庐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崔某山,男,1961年5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海安县西场镇。廖某某申请执行崔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5)禄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崔某山应支付廖某某29021元。现已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5)禄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李加会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