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永成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永成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执4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加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郴州市永成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斌,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永成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郴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郴仲裁字(2015)38号仲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经查明,被执行人郴州市永成百货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郴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郴仲裁字(2015)38号仲裁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744489.69元[1、支付货款、利息、仲裁费等共计734742.69元;2、承担申请执行费97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上述债权及相关利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勇审 判 员 孟晋忠代理审判员 肖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玮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