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安徽华正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正电气有限公司,安徽金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3002号原告:安徽华正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明霞,总经理。被告:安徽金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正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正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正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华正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为10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珊琥窗体顶端窗体顶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