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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磊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皖0405民督5号申请人: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蔡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31651130Y。法定代表人:陈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盛祝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王某,男,198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申请人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称,被申请人王某系申请人服务小区的业主,申请人和代表被申请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物业费按建筑面积的每平方米0.35元收取。申请人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对小区的安全、清洁及维护等进行一系列的物业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在享受原告提供服务的同时,却不履行相应的缴纳物业费的义务。2014年开始,被申请人一直拖欠物业费,申请人多次催缴,但被申请人一直拒绝缴纳。要求被申请人王某给付申请人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的物业费96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961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王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