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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4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牛中良与耿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中良,耿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712号原告牛中良,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乔景伟,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耿浩,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中良与被告耿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