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4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牛中良与耿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中良,耿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712号原告牛中良,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乔景伟,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耿浩,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中良与被告耿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