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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480号原告周某。被告刘某。原告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免于征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