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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6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侠云申请乔亮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侠云,张艳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6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侠云,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司机。被执行人张艳环,女,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王侠云与被执行人张艳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26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艳环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现因需划拨被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艳环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