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0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方西山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福保鞋业有限公司李金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方西山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福保鞋业有限公司,李金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380号原告深圳市东方西山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东方经济发展公司办公楼(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77161413-1。法定代表人文海东。委托代理人赵川,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梦娴,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福保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一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561508496。法定代表人李金保。被告李金保,男,汉族,1965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深圳市东方西山股份合作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保鞋业有限公司、李金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保鞋业有限公司、李金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东方西山股份合作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保鞋业有限公司、李金保的起诉。审判员 李 品 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浩江(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