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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凤镇达成彩印厂与珠海市金信诚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凤镇达成彩印厂,珠海市金信诚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864号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达成彩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代表人:曾维强,职务系厂长。委托代理人:张秀洪,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臻业,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珠海市金信诚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达成彩印厂诉被告珠海市金信诚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故于2016年7月19日通知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达成彩印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诉讼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达成彩印厂在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达成彩印厂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48元,减半收取1574元,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达成彩印厂负担。(该款原告已交)审判长  文国盛审判员  卢钊洪审判员  马孟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霞慧黎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