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行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晋江市大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利发电脑织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大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石狮市利发电脑织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大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施天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狮市利发电脑织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再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大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利发电脑织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狮民初字第3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石狮市利发电脑织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大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667.5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4年2月21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石狮市利发电脑织唛有限公司名下址于石狮市蚶江镇莲塘村双下片石祥大道北侧的房地产,并在中处理,本案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大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尚有48202.5元未受偿。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除上述的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大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2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