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2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沈朝晖与钱立涛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立涛,沈朝晖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立涛,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生贵,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朝晖,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涌涌,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立涛因与被上诉人沈朝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当事人对借款构成、交付形式及具体交付经过有新的陈述,并提交了新的证据,致案件基本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钱立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黄哲锋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