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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恢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某行与程某、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彬,何苗,程振,王丽亚,周洁,戴强,程鲲鹏,田单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29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被执行人程彬,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何苗,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程振,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王丽亚(程振之妻),女,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洁,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戴强(周洁之夫),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程鲲鹏,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田单单(程鲲鹏之妻),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190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