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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某某市塑料一厂与开原市某某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塑料一厂,开原市某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塑料一厂,住所地:海城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厂,住所地:开原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市塑料一厂与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原市人民法院(2005)开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