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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4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洛阳索谷线缆有限公司与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索谷线缆有限公司,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311号原告:洛阳索谷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被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楠。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索谷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索谷线缆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师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