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6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燕与张奉庆,重庆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熊朝辉,张奉庆,重庆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6612号原告:陈燕,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熊朝辉,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奉庆,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121851-4,住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97号8-30。法定代表人:张奉庆。原告陈燕与被告熊朝辉、张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陈燕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诉。案件受理费823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530元,由原告陈燕负担。审 判 长 戴汶州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