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5民初7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筱玉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筱玉,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572号原告:张筱玉,女,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宪华,重庆市长寿区晏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张筱玉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张筱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筱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筱玉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邢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 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