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刑更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滕宗仁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滕宗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刑更352号罪犯滕宗仁,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19日作出(1997)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滕宗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19日作出(1998)甘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0年11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2001年9月6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甘刑执字第1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5月22日经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平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加刑,加至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2月2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甘刑执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年;2009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09)定中刑执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6个月;2011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定中刑执字第3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6个月;2014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14)定中刑执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平均成绩91分,并取得服装设计定制初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积极注重安全文明生产。自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15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宗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