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大双、陈爱钗与被上诉人兰州市城关区中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大双,陈爱钗,兰州市城关区中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终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瑞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丁大双,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大双。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市城关区中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马银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大双、陈爱钗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市城关区中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大双、陈爱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大双、陈爱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32元,减半收取51766元,由上诉人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大双、陈爱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维德代理审判员 周 雷代理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茜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