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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与刘立元、曹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刘立元,曹德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59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住所地沅江市跑马岭路174号。负责人曾志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伟,系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刘立元,女,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被告曹德明,男,汉族,1981年5月13日出生。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与被告刘立元、曹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1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自接到本通知书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282元,否则,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至今未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未履行交纳诉讼费义务,依法应作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