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执14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余凤与被执行人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余凤,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14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余凤,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被执行人:魏鹏,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余凤与被执行人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3787号民事判决书]中,现申请执行人林余凤与被执行人魏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378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孟斯代理审判员 林子能执 行 员 李小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