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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燕与被执行人熊刚、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燕,熊刚,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徐燕。被执行人熊刚,大冶市灵乡镇政府工作。被执行人张琼,大冶广播电视局工作。申请执行人徐燕与被执行人熊刚、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张琼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徐燕与被执行人熊刚、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376200元,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盛永济审判员  石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