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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申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郭朋亮与安阳市交警支队不予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及安阳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692号郭朋亮:你因诉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不予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及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行立终字第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你因不服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经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并于2014年3月13日向你送达。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你于2015年5月27日就上述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定驳回你的起诉正确。你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