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7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倪进军与吴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进军,吴东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2535号原告:倪进军,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吴东君,男,1992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倪进军与被告吴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倪进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进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倪进军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宇航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