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潘涉与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涉,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潘涉,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乡。被执行人: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陈义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