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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孙维玉与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维玉,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孙维玉,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友,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孙维玉申请执行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90640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19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