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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5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田书奇与刘同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书奇,刘同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897号原告田书奇,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素娟、刘胜(实习),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同超,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田书奇诉被告刘同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琚晓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