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5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田书奇与刘同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书奇,刘同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897号原告田书奇,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素娟、刘胜(实习),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同超,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田书奇诉被告刘同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琚晓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