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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宝福堂农家乐与陈以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宝福堂农家乐,陈以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1906号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宝福堂农家乐,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镇拱桥村柏台组。法定代表人马玉淑,该企业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正龙,男,系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宝福堂农家乐法定代表人马玉淑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清,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以江,男,生于1965年6月4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宝福堂农家乐(以下简称宝福堂农家乐)与被告陈以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宝福堂农家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福堂农家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宝福堂农家乐撤诉。案件受理费3070.00元,减半收取计1535.00元,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宝福堂农家乐负担。审判员  秦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