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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7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与李邦镁、王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李邦镁,王春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7民初13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住所地:遂川县。法定代表人刘颖,该行长。委托代理人练某某,该行员工。被告李邦镁,男,汉族,住遂川县。被告王春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与被告李邦镁、王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玉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福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