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终2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东皇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卢科杰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皇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卢科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23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皇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江。法定代表人:廖亚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玲,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科杰,男,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上诉人广东皇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科杰劳动合同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书面通知上诉人广东皇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广东皇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12日逾期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广东皇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皇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广东皇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逾期向本院交纳的二审上诉费1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汉锡审判员 李小华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仲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