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9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余敏与张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敏,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余敏,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张维,男,汉族,1970年9月4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申请执行人余敏与被执行人张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15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维的“四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余敏,因被执行人张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余敏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9执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菊平审 判 员 王仁杰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红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