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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余敏与张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敏,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余敏,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张维,男,汉族,1970年9月4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申请执行人余敏与被执行人张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15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维的“四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余敏,因被执行人张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余敏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9执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菊平审 判 员  王仁杰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红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