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5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冯瑞兰、杨小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冯瑞兰,杨小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23-1号申请执行人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11号。法定代表人袁仕华,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冯瑞兰,被执行人杨小舟,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冯瑞兰、杨小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203047.5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2398元,执行费3395元。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瑞兰、杨小舟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5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