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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655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6年2月27日,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宋渠村*组***号,农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18日,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宋渠村,农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