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655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6年2月27日,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宋渠村*组***号,农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18日,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宋渠村,农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