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4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邱碧霜与林明国、王清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碧霜,王清雅,林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4164号申请执行人:邱碧霜,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王清雅,女,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林明国,男,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邱碧霜与被执行人王清雅、林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清雅、林明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邱碧霜借款本金人民币176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12月11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明国名下房地产,并于(2015)狮执字第3125号一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邱碧霜尚有176000元未受偿。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除上述的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邱碧霜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41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