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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坤松与周燕明、阮小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坤松,周燕明,阮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96号申请执行人余坤松,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15。被执行人周燕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公民身份号码:×××4931。被执行人阮小杰,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公民身份号码:×××2044。关于申请执行人余坤松与被执行人周燕明、阮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燕明、阮小杰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合共782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土地、工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上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拒绝接听电话,目前被执行人的车辆待处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本条件。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目前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可执行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5执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托权审 判 员  区晓曦人民陪审员  吴英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