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刑终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凤建军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凤建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192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凤建军,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凤建军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6)沪0112刑初179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凤建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收缴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原审被告人凤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凤建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凤建军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凤建军撤回上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刑初17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家新审 判 员 寻增荣代理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霄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