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丁孔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丁孔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15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丁孔,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梁山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林丹,浙江北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丁孔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丁孔及其辩护人林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0日凌晨4时10分许,被告人杨丁孔驾驶牌号为皖K×××××号东风小厢式货车途经乐清市柳市镇方斗岩村即京福线1849KM+800M地段时,与被害人谷某2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后驾车离开现场。同日凌晨4时30分许,吴某1驾驶浙C×××××五菱货车途经上述地段时避让不及,碾压了躺在道路上的被害人谷某2,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杨丁孔于当日中午接到民警要求配合调查的电话后于当晚7时许驾车到乐清市交警大队投案。经尸表检验,被害人谷某2的损伤性状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作用形成,综合尸表检验及案情分析,系多发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车辆技术鉴定,皖K×××××货车、浙C×××××货车、无牌货运人力三轮车均未发现技术问题。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丁孔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1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谷某2无责任。现被害人谷某2家属与吴某1、徐樟兵(皖K×××××货车车主代表)已达成调解协议,获得保险理赔外的赔偿款项。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丁孔的供述和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监控视频、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丁孔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逃逸,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杨丁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予以量刑。被告人杨丁孔对犯罪事实基本承认,但认为自己当时的情况下没有发现撞了人,不属逃逸。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丁孔的行为不构成交通事故逃逸,且投案自首,民事部分车主已赔偿,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凌晨4时10分许,被告人杨丁孔驾驶牌号为皖K×××××号东风厢式货车途经乐清市柳市镇方斗岩村即京福线1849KM+800M地段时,与被害人谷某2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被告人杨丁孔发现车子有震动,且车辆的气压表没有气压了,就慢慢刹车前行在路边停下,叫醒副驾驶室座位上的杨某一起下车检查,发现车辆气管断了,上车试车发现前轮刹车不好,后轮刹车正常,就驾车离开现场。同日凌晨4时30分许,吴某1驾驶浙C×××××五菱货车途经上述地段时避让不及,碾压了躺在道路上的被害人谷某2,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杨丁孔于当日中午接到民警要求配合调查的电话后于当晚7时许驾车到乐清市交警大队投案。经尸表检验,被害人谷某2的损伤性状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作用形成,综合尸表检验及案情分析,系多发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车辆技术鉴定,皖K×××××货车、浙C×××××货车、无牌货运人力三轮车均未发现技术问题。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丁孔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1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谷某2无责任。现被害人谷某2家属与吴某1、徐樟兵(皖K×××××货车车主代表)已达成调解协议,获得保险理赔外的赔偿款项。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及被害人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杨丁孔供述2016年5月20日凌晨4时许,其驾驶牌号为皖K×××××号东风厢式货车途经乐清市柳市镇方斗岩村地段时,发现车子有震动,且车辆的气压表没有气压了,就叫醒副驾驶室座位上的杨某一起下车检查,发现车辆气管断了,上车试车发现前轮刹车不好,后轮刹车正常,就驾车离开现场继续开往福建方向。当日中午接到民警要求配合调查的电话后,其下高速检查,发现车前有碰撞的痕迹,才知道有可能在柳市发生交通事故了,就重回高速驾车到乐清市交警大队配合调查。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5月20日晚,其乘坐杨丁孔驾驶的皖K×××××重型厢式货车从浙江余姚市开往福建福州方向,20日凌晨4时许,杨丁孔叫醒其,说车辆驾驶位置的仪表显示刹车没有气,叫其打手电给他照明,检查车辆,下车检查后,发现车辆的气管脱落,杨丁孔就用手将气管接上,上车往前行,车辆行驶时,仪表显示气压仍然不正常,但杨丁孔说没事,继续往福建发现开,到天亮时杨丁孔叫醒其,叫其下车一起用电线将气管绑好。12时许,车辆老板打电话给杨丁孔,问他有否发生交通事故,杨丁孔说没有,一会儿,交警电话给杨丁孔,说车辆有在乐清发生交通事故的嫌疑,叫他回乐清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杨丁孔驾车在前面道路上下高速,检查车辆,发现车辆右前小灯破碎,小灯上面的引盖地方有碰撞痕迹,就掉头上高速回乐清到乐清交警大队接受调查。3、证人谷某1上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0日凌晨,其父亲谷某2骑三轮农用自行车时,在柳市镇方斗岩村地段被车辆碰撞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4、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0日4时23分许,其坐车到温州,在104国道乐清市柳市镇方斗岩村地段时发现道路上有老人躺在地上,不能动了,就打电话报警,当时道路上没有路灯照明,但清楚。5、证人王某、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0日4时30分许,吴某1驾驶浙C×××××五菱货车途经柳市镇方斗岩村地段时避让不及,碾压了躺在道路上的被害人谷某2,后驾车逃离现场。6、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丁孔于2016年5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7、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杨丁孔有驾驶资格。8、赔偿调解书,证实2015年6月24日,被害人谷某2家属与吴某1、徐樟兵(皖K×××××货车车主代表)已达成调解协议,获得保险理赔外的赔偿款项。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该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10、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丁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11、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证实皖K×××××货车、浙C×××××货车、无牌货运人力三轮车均未发现技术问题。12、尸表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谷某2的损伤性状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作用形成,综合尸表检验及案情分析,系多发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丁孔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丁孔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丁孔在雨天凌晨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注意力不集中,在发生碰撞后,没有仔细检查,主观上认定是气管断了引起,而导致驾车离开,但在接到乐清交警电话后,即下高速检查车辆,发现问题,立即驾车回乐清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其主观上没有肇事后逃逸的意图,故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故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杨丁孔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起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民事部分其车主已赔偿,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杨丁孔的量刑建议不妥,不予采纳。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丁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建钦人民陪审员 胡春祥人民陪审员 金新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虞莳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