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阮秀琴与袁宝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秀琴,袁宝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640号原告阮秀琴,女,汉族,1969年10月6日生,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被告袁宝超,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生,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秀琴与被告袁宝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秀琴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秀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秀琴负担。审判员 李建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