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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阮秀琴与袁宝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秀琴,袁宝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640号原告阮秀琴,女,汉族,1969年10月6日生,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被告袁宝超,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生,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秀琴与被告袁宝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秀琴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秀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秀琴负担。审判员  李建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