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利抢劫罪减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189号罪犯杨利,男,47岁(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1986年8月7日作出(86)石刑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利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1986年5月27日起至2000年5月26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后杨利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于2012年7月11日被收监。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裁定,裁定对罪犯杨利在暂予监外执行后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重新计算后刑期止日变更为2017年6月11日。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对罪犯杨利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杨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杨利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杨利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利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于2016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杨利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杨利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予减刑。北京市延庆监狱的减刑意见,本院酌情采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鉴于杨利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情况,应对其从严减刑。因此,本院对北京市延庆监狱报请的对罪犯杨利的减刑幅度予以酌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利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7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审 判 员 金 莙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梦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