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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高新区紫金城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苏州高新区紫金城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民初377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高新区紫金城娱乐会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新区兴贤路199号。经营者张元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苏州高新区紫金城娱乐会所(以下简称紫金城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张利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紫金城会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不爱你了》等24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4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律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是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二)》的著作权人,该两合辑收录了索尼公司享有著作权的43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015年9月,索尼公司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之声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授权其对包括上述合辑在内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许可卡拉OK经营者复制、播放及其名义或经权利人同意的第三方名义向侵权人诉讼等权利。乐之声公司之后与原告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相关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原告曾要求被告交纳版权使用费,从而合法使用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但未能达成协议。被告紫金城会所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因均能提供原件供核对,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二)》由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出版,《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的ISBN编码为978-7-7987-0468-6,《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二)》的ISBN编码为978-7-7987-0469-3,上述合辑收集了包括《YOUANDME》、《不爱你了》、《亮亮的承诺》、《你是爱我的》、《你让我有感觉》、《再见一面》、《好心情》、《宠物男孩》、《往日情》、《爱琴海》、《爱我久一点》、《暗示》、《有你就够了》、《答案》、《谁的香水味》、《过完冬季》、《每一次想你》、《我的翅膀》、《她在睡前哭泣》、《HIPHOPTONIGHT》、《放手》、《每天想你一遍》、《给你一些不给一些》、《有些女人不能碰》等24部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在上述两专辑的封面上,均声明有:“本专辑涉及任何词曲、录音、音乐录影、图片、肖像,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另有注明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版权所有人/提供为索尼公司。在专辑内页中,每首歌均标注有ISRC编码。2015年9月15日,索尼公司(授权人)向乐之声公司(被授权人)出具《授权证明书》,约定:授权人将其拥有或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专有的方式授予被授权人在卡拉OK经营领域(仅包括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供应商)独家行使以下权利:1、许可卡拉OK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放映音像节目,并以安全的方式向卡拉OK经营场所提供音像节目,及对音像节目提供给卡拉OK视屏点歌设备供应商的权利;2、有权以被授权人名义或委托经授权人事前同意之第三方对涉嫌侵犯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上述授权证明书附授权音像节目清单。本案所涉歌曲均包含在该清单之内。2015年12月1日,乐之声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同时约定至期满前六十日乐之声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则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6年1月18日,索尼公司出具《证明书》,证明:索尼公司已同意乐之声公司委托音集协依据相关《授权证明书》,以音集协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6年3月23日晚19时30分许,公证人员与公证申请人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代理人陈怀宝至苏州市浒墅关经济开发区兴贤路“汇金广场”,进入紫金城会所,先由公证人员使用自已的手机对路牌、广场标识牌及门头进行拍照,后公证人员与代理人陈怀宝进入“希腊”包间。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怀宝对用于存储本次摄像视频的索尼数码摄像机的存储卡进行格式化操作,并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内存为空。陈怀宝在包间内配置的点播系统上查找、播放音乐电视作品,并进行了录制,获取视频,包含歌曲242首。公证结束后,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人员将所拍摄所得视频录制成光盘附于公证书。该次消费通过POS机支付1260元。原告所主张的24首歌曲名称,均包含在公证书所附歌单中。经比对,上述摄像的视频所涉的24部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提交的音像出版物《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二)》光盘中所对应的作品内容相吻合。被告紫金城会所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为张元飞,许可经营项目为KTV服务等。2016年3月10日,原告委托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纠纷,并约定原告于一审判决结案后支付律师费1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涉案的音乐电视视频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制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音集协提供的音像出版物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索尼公司,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主体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索尼公司将相应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乐之声公司,乐之声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相关的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音集协可以就本案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作品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该权利属著作财产权。在本案中,被告紫金城会所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24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该行为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被告紫金城会所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举证被告紫金城会所侵权给原告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未能举证被告紫金城会所因为侵权所获的违法所得,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被告紫金城会所的营业规模、主观过错程度、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总共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2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高新区紫金城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24部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1)放映权的行为。二、被告苏州高新区紫金城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被告苏州高新区紫金城娱乐会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代理审判员  王道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越附件1:涉案作品清单《YOUANDME》、《不爱你了》、《亮亮的承诺》、《你是爱我的》、《你让我有感觉》、《再见一面》、《好心情》、《宠物男孩》、《往日情》、《爱琴海》、《爱我久一点》、《暗示》、《有你就够了》、《答案》,《谁的香水味》、《过完冬季》、《每一次想你》、《我的翅膀》、《她在睡前哭泣》、《HIPHOPTONIGHT9》、《放手》、《每天想你一遍》、《给你一些不给一些》、《有些女人不能碰》附件2: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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