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新文、王炳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文,王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执保32号申请人王新文,男,汉族,1962年7月12日出生,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王炳文,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申请人王新文诉被申请人王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王炳文所有的价值22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王炳文所有的价值22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秋荣审 判 员 彭先庆代理审判员 周芳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