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1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黄振江与李斌、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江,李斌,刘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2844号原告黄振江,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生,住泊头市。被告李斌,男,男,汉族,1976年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刘国强,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黄振江与李斌、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学亮审 判 员 毕丽丽人民陪审员 尹晖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