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鄂武区执字第94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艾方池、吴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方池,吴勇,毛晶晶,武汉兆银投资有限公司,刘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鄂武区执字第94911号申请执行人:艾方池,男,195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吴勇,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毛晶晶,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武汉兆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74号游子乡大厦A20层10号。法定代表人:吴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路,男,1973年7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鄂武区中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勇、毛晶晶、武汉兆银投资有限公司、刘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勇、毛晶晶、武汉兆银投资有限公司、刘路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吴勇清偿申请执行人艾方池欠款7722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772200元为本金,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自2008年11月26日计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毛晶晶、武汉兆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刘路在欠款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吴勇、毛晶晶负担诉讼费10761元,执行费10448元由上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但被执行人吴勇、毛晶晶、武汉兆银投资有限公司、刘路至今分文未付。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毛晶晶享有位于武汉市硚口区硚口公园3号楼2层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硚200506660)及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43号A栋1层17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被执行人吴勇享有位于武汉市硚口区硚口公园3号楼2层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硚200506660)的房屋所有权。现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艾方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毛晶晶名下上述财产。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毛晶晶位于武汉市硚口区硚口公园3号楼2层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硚200506660)。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政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