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勇与被执行人寇凡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勇,寇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任勇,男,汉族。被执行人寇凡,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任勇与被执行人寇凡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款、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共计22023.9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寇凡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任勇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10月15日申请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