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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3761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82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张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晏万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豆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