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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5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崔广铭与崔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792号原告:崔广铭,男,1968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国,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伟,男,1989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崔广铭与被告崔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崔广铭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广铭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广铭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崔广铭负担。审判员  储鹏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伟佳 搜索“”